7月29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海口市展览业管理试行办法》和《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海口市展览业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尽快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使这两项工作市场行为更加规范。
海口市会展业自2002年底开始进入了较快发展阶段,举办会展的数量和规模年均增长在25%以上,其速度高于国内平均水平。但因多头管理、题材雷同等原因,发展处于散乱状况。
此次原则通过的两个关于会展业的办法十分必要和及时。《海口市展览业管理办法》提出,要进一步明确本市展览业管理体制,明确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会展办负责我市会展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展览报备制度,明确举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展览活动前到市会展办申请备案,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对于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外来展会,市会展办为举办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每年的10月份,会展办对下一年的展览项目进行登记,合理安排展期,避免恶性竞争、无序竞争。
《办法》还明确设立专项资金和管理主体。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会展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会同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市会展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项目举办前提交相关项目评估申请资料,有关部门对项目报告进行评估、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