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幼儿园;户数4000户及以上的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小学……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建厅日前联合出台《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指导意见》,要求今后开发商在开发新建居住区时,应依据居住人口、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等,同步规划建设幼儿园和小学。
因居住区居住户数较少或开发商(单位)没有条件建设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
已开发建设(使用)的居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的,由县级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统筹规划,与相邻居住区联办或独办幼儿园、小学。
五部门要求,开发商(单位)应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下,设计居住区幼儿园、小学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移交手续。开发商(单位)承担教育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今后,有关部门在审批开发商(单位)项目立项、征地、规划、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将审查其是否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若发现其未按规定规划、建设幼儿园或小学,将责令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