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拟将互联网地图管理纳入调整范围。
据介绍,草案一审后,有武汉市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网上有很多三维地理信息,草案是否有必要对此做出规定?网络上的地图信息管理是否应该规定责任单位?如果利用网络上的地理信息造成了损失,由谁来负责?
由于国家法律层面尚未对互联网上提供地图服务的行为作出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探索管理办法。在昨日的讨论中,大多数委员认为,草案应当对在互联网上提供地图服务的情况予以规范。
对此,草案第四十六条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在互联网上提供地图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本省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测绘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审议中还有委员指出,地图上刊登广告导致地图信息得不到充分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呼吁对在地图上刊登广告的行为予以规范。
对此,草案中地图管理一章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不得刊登广告;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的,其版面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四分之一,广告内容不得压盖地图内容;用于赠送的地图,在注明‘赠送’并且没有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其广告幅面可以适当增加。”
据了解,草案初审之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到修改意见和建议63条,在此基础上,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中适用范围、测绘管理体制、基础测绘的范围、测绘项目的承发包、测绘成果的使用和地图管理等内容作了多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