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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2011-07-28 11:42来源:北京晨报作者:王萍 焦立坤字号: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对“同行”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昨天《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肆意修改用户浏览器、捆绑安装其他软件的行为也都被明令禁止。同一内容的弹出窗口,关闭后24小时内不能重复弹出。

“同行”软件不得恶意不兼容

  此前,“腾讯QQ”与“360”之间的战争渐渐平息。记者在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六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行”之间“恶斗”以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明令禁止,这其中就包括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此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相关产品等行为也都被明令禁止。

卸载软件不能留“尾巴”

  很多用户也许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下载一款软件后,发现不但自己原来使用的浏览器变成了软件“搭售”的指定浏览器,而且未经自己同意,还捆绑了一些不需要的软件。针对这种“搭配”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在用户没有主动选择的情况下,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此外还规定,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不得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用户卸载软件后,不得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再次弹出同一内容的窗口。

用户信息泄露立即上报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针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用户同意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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