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周某在为其车辆投保了必要的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之后,考虑到自己作为车辆驾驶人也有危险,就为自己又投保了一份机动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就形成了对车辆、驾驶员和第三者的全方位保护。本应享受全方位保险服务的周某却因自己的一时之快而丧失了几乎所有的保障。周某因酒后驾驶投保机动车同许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双方财产遭到不同程度毁损的结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酒后驾车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赔偿受害人许某损失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强制险部分,因交强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因酒后、无证、驾驶盗抢车辆和故意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垫付责任,无赔付责任,故周某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相应理赔款。其次,在商业三者险该财产险中,因周某系酒后驾驶且其酒后驾驶系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根据相应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因该原因造成的事故不予理赔。第三,在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这个人身险中,因酒后驾驶也是保险除外责任之一,但因人身险不同于财产险的特性,保险公司对于造成投保人事故之原因的原因力要进行区分,因酒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占事故原因力的80%,对方的过失占事故原因力的20%,所以对于对方过失的原因造成的投保人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当适当给予赔偿,故保险公司仅在20%的范围内承担意外伤害险投保人的医药费和残疾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