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又称“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院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权力或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使法院真正成为抵制专制权力、维护公民人权的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屏障。
一般说来,按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独立原则的核心是法官在进行司法判决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和控制。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则,在英美一些国家,他们的传媒对于法院审判的报道非常注意,他们的法官也尽量减少和社会的接触。
从司法的专业而言,随着司法的专业性不断提高,司法不再是人人可以掌握的一门技术,而成为一部分人的专业化知识。所以,不可能人人都是法官,也不可能人人都执掌法律的运行。让一群不懂法律专业的人来左右司法的判决的话,容易出现多数人审判的司法弊端。如果不加分析的盲目引入民意,那么司法与票决民主便没有区别,也就违背了司法的运行规律;近来,舆论对案件的影响有日益增长之势,这或许有助于司法过程的透明化和程序正义的维护,但如果舆论直接影响判决结果,进而改变实体法规则,则是与司法自身的运行规律背道而驰。我们可以相信群众的善良和民意的正确,但是善良的民意曾经也让苏格拉底死在了当时世界最民主的城邦国家……正如有人所说:“民意需要理性,非理性的民意即便正确10000次,也不能证明它一定就会正确第10001次。而只要有一次出错,就是整个社会的灾难。”
从现实的操作而言,既然人人都可以成为“法官”,那么就使人们缺少了对司法的一种天然敬畏。失去了权威的司法是苍白无力的,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得到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曾经孜孜以求人治理想国的柏拉图在晚年的《法律篇》中这样写到“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国家必定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