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必须要做到一个艰难的平衡。公共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和使用创意作品,公共利益也要求能保证艺术家和出版商有动力产出新作品。
在评判这些政策的效果时,很少能有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约翰·列侬(John Lennon)绝对不会再唱新歌了,詹姆斯·乔伊斯(James Joyce)绝对不会再出版新小说了(谢天谢地),毕加索(Picasso)也一定不会再拿起画笔了。现在,财务激励再多也不可能影响他们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了。
然而,美国国会和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却多次为死人、或年事已高、创造力早已消失的人提高权利。1998年通过的《桑尼·博诺版权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Act)延长了书面材料在美国的版权保护期,这一举动很快就得到欧洲的效仿。多亏博诺先生的推动和我医生的努力,我写的关于苏格兰文学精华的获奖作文的版权,可能会一直延续到22世纪才到期。后来,延长版权保护期的压力一直集中在录音材料领域。虽然这一提案屡次被拒绝,但利益集团的施压却一直未中断。
游说团体当然不是真的在代表已经归天的众多诗人的利益。这类措施的主要受益者是那些依然活蹦乱跳的企业,尽管其中的一些正在倒闭边缘挣扎:比如握有上世纪60年代多数英国流行音乐唱片版权的百代/花旗(EMI/Citigroup),以及拥有华特·迪士尼(Walt Disney)动画人物专有权的迪士尼公司(Disney Corporation)——该公司的这一专有权即将到期之时,桑尼?博诺刚好伸来援手。不过,各方目前关注的焦点是艺术品。
追续权(droit de suite)是指艺术家将自己的作品售出后,有权从随后的转售中分享收益。这个想法如果照搬到汽车、衣服乃至书籍上,恐怕都会有些匪夷所思。梵高(Van Gogh)在他短暂的一生中获得的金钱回报或公众认可少之又少,这的确不公平,但我们今天是没有办法补偿他的。
不过,这种转售权利还是在法国和德国相继得到采纳,欧盟后来也在劝说之下接受了这个想法。占上风的论点认为,由于法国愚蠢地单方面实施了这种政策,因此,除非所有其它国家也都采取这种措施,否则法国拍卖行将处于竞争劣势。事实的确如此:巴黎是画家和艺术博物馆的一个世界中心,但不是艺术品销售的世界中心。作为欧洲领先幅度较大的最大艺术品市场,英国争取到了对过世艺术家的作品暂缓10年执行追续权的宽限。不过这10年时间很快就要用尽了。
法国会因为单方面行动而受损的论点,自然也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初的指令要求欧盟委员会与全球各国谈判、以达成类似的协议,并在实施10年内报告政策的效果。目前尚无任何报告发布,也没达成任何此类协议——或者说似乎不可能达成此类协议,因为美国、瑞士或中国对追续权都没有表现出半点兴趣。
如果我们想支持新的创作努力,那么不难想出更有效的举措。促使我在1959年写出那篇关于苏格兰文学的作文的,是虚荣心、奖项的刺激还有斯蒂尔(Steel)先生的鼓励,不是我遥不可及的继承人得到回报的前景。促使我写出这篇文章的,也是类似的一系列因素。公共对艺术家的支持,重点应放在对他们表示认可、保障他们获得即刻的经济回报、以及为他们创造有帮助的政治和文化环境上。
一边是刺激新创造性作品的公共利益,另一边是从很久以前创作的作品中压榨出更多利润的私人利益,现在是时候将二者明确区分开来了。给迪士尼、百代、花旗集团乃至毕加索的后人送去意外之财,并不是在鼓励原创。艺术、音乐和文学的新思想只能来自活人,不会来自死人——认识到这一点既不需要懂文化,也不需要懂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