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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日燊:小区广告收入归属业主

2011-07-14 13:26来源:文汇报作者:刘力源字号:小

  小区广告收入该进谁的口袋?日前,市房地局在答复市政协相关提案时表示,商业广告收入已成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重要来源,将结合上海住宅小区的实际状况,加强对住宅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经营的管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公用部位经营的行为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随着广告业的发展,不少小区都被植入了广告。市政协委员邓日燊发现,电梯、地下停车场等小区公共部位都成了热抢的广告位,但业主们对于广告费的收入明细及去向还处于“糊涂状”。

  邓日燊算了一笔账:一个中档的新小区,商业平面广告一般每年每块收费500到800元,若以每个电梯内有3块广告牌,一个小区有40部电梯计算,再加上小区内车位出入口的大广告牌和地下停车场的广告,一个中档小区内的商业平面广告收入一年约有10万元左右。高档小区由于广告的发布商可以针对高收入人士进行针对性的产品发布,支付的广告费可能更高。而在老公房小区,设在居民楼大门上的商业广告也不鲜见。

  根据国务院2007年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邓日燊认为,这意味着小区公共区域的商业广告收入应属于业主,但目前这部分收入使用情况尚不明晰,有时甚至被物业列入了自身的收入和利润中,导致业主利益受损。市房管局在答复中表示,目前上海对小区公共收益有着一整套规范,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对于公共收益,业主委员会及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每半年至少公布1次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由于小区公共部位广告是近年来出现的,许多业主并不知晓广告收入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导致部分物业公司有机可乘。邓日燊建议行业协会出面规范小区物业的经营和运作,物业公司须在业主同意的区域内投放广告,广告内容范围也应由业主讨论通过;同时,物业公司应将广告收入向小区业主公布,并由业主决定如何使用。

  对此,市房管局表示将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论坛、小区宣传栏等形式,将住宅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经营的决策程序、收益归属以及涉及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进行宣传普及;同时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通过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决定对小区公共部位规范经营,对公共收益及时入账、按时公布。对于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公用部位经营的,予以查处,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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