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库企业向社会各方面提出:使用计算机字库中的字要收费。这将是一场涉及几十亿乃至几百亿财富的归属、转移,以及这个归属、转移有没有正当性、合法性的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和社会问题。因此,关于方正和保洁之间的诉讼也牵动各方的眼球。
去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驳回了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方正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日前,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司法第二次对计算机字库单字收费说“NO”。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二审判决未在字库单字有无著作权的问题上再作文章,而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认定用户使用字库单字的行为属于用户的“合理期待”和字库商的“默示许可”,从而否定了侵权成立。
方正在上诉中称: 被上诉人宝洁公司未经授权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涉案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构成对上诉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飘柔”二字是上诉人原创设计的、具有独特审美意义的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应当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上诉人在销售倩体字库软件时,仅仅是销售软件产品,并未对作为美术作品的字库中具体单字作出让渡和授权。从许可协议中亦可以看出,上诉人仅许可使用者对字库中具体单字进行“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对其他著作权均作保留。NICE公司作为宝洁产品包装的设计者,虽是涉案倩体字库产品的购买者,其仅有权对其中具体单字进行“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无论许可协议中是否已明确对其他著作权作出保留,其均无权对其利用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飘柔”设计的成果进行商业性再利用,其如欲实施商业性再利用行为仍应获得上诉人许可。
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涉案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对“飘柔”这一美术作品的复制及发行行为,因此,应获得上诉人许可。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方正公司如欲证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证明本案事实同时满足下列全部要件:一是涉案“飘柔”二字构成作品;二是上诉人系涉案“飘柔”二字的著作权人;三是被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属于对涉案“飘柔”二字的复制、发行行为;四是被上诉人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未获得上诉人的许可。这一许可行为既包括明示许可,亦包括默示许可。只有在本案事实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要件的情况下,被控侵权行为才构成对上诉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如其中任一要件未被满足,则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将无法成立。
在综合考虑本案现有因素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系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本案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中的第四个要件。故无论本案是否符合另外三个要件,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均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鉴于此,上诉人方正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