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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11-07-13 11:12来源:浙江日报字号:小

  浙江省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发展中的浙江服务业带来了好消息。近日记者专访了省发改委副主任、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黄勇,请他对这一新政予以解读。

  记者:2008年省政府出台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来,浙江省服务业发展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服务业发展仍然受到体制、政策等诸多方面制约,这是不是本次新政出台的背景?

  黄勇:对。应当说上一轮服务业发展政策已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服务业发展所面临的体制、政策障碍依然不少。去年,省发改委专门组织了一次服务业调研。新政策充分吸收了调研报告的建议,同时,也充分借鉴了兄弟省市好的做法、经验。

  记者:刚刚出台的服务业发展新政,在哪些方面有大的突破,最大的亮点在哪里?

  黄勇:如果说2008年的服务业发展政策最大的亮点在于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那么这次政策最大的亮点是着眼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大的突破体现在强化服务业发展的要素保障方面。一是强化用地保障。这次的政策提出,对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同时鼓励“退二进三”,利用存量土地和房产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于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项目,地方安排全部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省里酌情予以“点供”。

  二是强化资金保障。目前的融资政策主要为工业企业“量身定做”。这次出台的新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同时,积极推动扩大服务业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通过各种债券、基金等渠道融资。

  三是强化人才保障。这次的政策特别允许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在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方面,也提出了一些突破性的鼓励政策。

  另外,在服务业企业的税费优惠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比如,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上交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对于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新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分离发展的服务业企业,以及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优惠。并且,将进一步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惠及面,等等。

  记者:围绕这一新政,浙江省发展服务业下一步的着力点在哪里?

  黄勇: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服务业发展大会之后,围绕贯彻落实这次大会精神,要着重抓好八项工作。一是抓政策落实。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政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二是抓规划实施。抓好商贸、金融、物流、信息、科技、旅游、文化、房地产、社区、服务外包、电子商务11个服务业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的深化和实施推进工作;三是抓平台建设。在继续抓好首批4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规划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认定第二批30家左右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四是抓项目推进。实施《2011年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建立动态的“十二五”服务业项目储备库,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五是抓企业培育。落实新政对服务业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协调建立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联系制度,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加大力度引进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六是抓品牌创建。大力推进服务质量建设,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七是抓统计分析。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按季度开展服务业形势分析;八是抓考核评价。服务业发展指标将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并且,对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的返还奖励将与各地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责任编辑:新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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