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这部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彩票管理条例,各界都给予较好的评价。在广东,不少投注站主和彩票业内人士对此也纷纷发表意见。
如何定义彩票?
《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与财政部于2002年制定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最大的区别是:意见稿没有对彩票下定义。
在现行的财政部《彩票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可是,在征求意见稿中,这段对彩票的定义消失了。
在征求意见稿中,仅列明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禁止中国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境外彩票。但并没有对目前利用国内彩票玩法销售私彩的行为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列明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那么,如何才算构成犯罪?并没有明确提出。
业内人士认为,对彩票定义,能更好地界定公彩与私彩,让人们有法可依。
当隐私权遇到知情权
在意见稿中,明确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零售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对违反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疑惑。
一位在某福彩中心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为了宣传,工作人员一般会向媒体透露中奖者的买彩情况,甚至让中奖者接受媒体采访,那么这是否触犯了意见稿内的相关规定?有投注站主也询问,如果他向其他彩民透露了中得小奖的奖主身份,那是不是也要受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新的管理条例中应该明确“后果严重”这个词该如何界定,透露中奖者的中奖金额的具体限制额度是多少等,让工作人员和投注站主心中有数。
彩票销售形式不再受限?
在意见稿中,对彩票的销售形式并没有目前财政部的《彩票暂行规定》那样有所限制,并首度提出零售者的概念。
在现行的《彩票暂行规定》中规定,各类彩票的游戏规则及发行销售方式,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发行销售方式,指发行销售彩票所采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采用电脑网络系统(离线和在线系统)、电话系统(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网络系统)、大规模集中销售(大奖组)、邮售、网点销售等。也就是说,现行的管理条例对彩票销售形式有明确的规定。
而在(意见稿)中,并没有类似文字出现。意见稿中称,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零售者销售彩票。应当与零售者签订彩票零售协议。彩票零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此,有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稿中对彩票销售途径只字未提,为无纸化销售铺定后路,不仅让之前财政部“一刀切”的网上代购看到了前景,也让人看到其他销售形式即将出现的可能性。那么,这种无纸化销售的形式和条例该如何规定,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彩民的利益?会否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这无疑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