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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试点立法首次对示范区行政免责

2011-07-11 10:38来源:法制网 作者:李光明 字号:小

  近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近日通过《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该条例规定,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在推进示范区建设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是我国目前国家级示范区第一部地方立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免责条款”也是首次,体现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赋予示范区建设“先行先试”的支持和保护。

  条例规定,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对于此条款审议时存在着不同的争议,条例保留此条款主要是综合考虑了该条规定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存在失败的风险,政府部门可能对此有顾虑,背上思想包袱,规定行政免责,有利于促进这些部门大胆改革,而且这仅仅规定是行政责任的减免,不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同时,该条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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