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家人对于李昌奎的判决不满
李昌奎强奸少女,杀死受害人及其3岁的弟弟。此案二审改判死缓后,引得网上“喊杀声”一片。云南高院解释称,改判主要基于司法界提倡的“少杀”、“慎杀”理念。目前,该案已展开重审工作。
当下,网络呼声与司法判决不一致的案例越来越成为舆论焦点,逼迫原本应当超然中立的法院也不得不出面解释。这并不是正常现象,因为法院的判决书就应当包含了判案的全部理由,判决之外不应还有另外的解释,否则就会出现台前和幕后两套规则判案的情况,判决书就难以服人。相反,舆论呼声与司法判决不一致,却是一种正常现象。原因在于,民众判断案件的依据是朴素情感和共同认识,法院判案则是专业判断,就像老吏断案,极重细节和证据,尤其是量刑环节。
公众舆论与司法判决冲突的案子最轰动的要数辛普森案和最近的“凯西杀女案”,公众普遍认为他们杀了人,罪孽深重,却都因证据问题,两人被宣告无罪。虽然公众不满,最终大家还是接受了判决,并没有太多非议。原因是背后有一套法院审判的保护机制在发挥作用,这套机制有时被称为“程序正义”——案件经过法定程序审理后,法院做出的专业判断哪怕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也是正义的。所以,法院只要严格依照实体和程序法判案就能够自保,而不用顾及其他。
有观点认为此案引起公众认知和司法判决的冲突,主要因为法律界定不清:一边是杀人强奸两个死罪,一边是自首认罪态度好两个从轻、减轻情节,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死与不死成了模糊地带。可见,这起案件究竟是死刑还是死缓,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仍有探讨空间,草率行事也许并不明智。云南省高院已开展再审的前期工作,似乎也是为此案最终定论预留伏笔。
此外,公众对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的两条额外理由,仍有进一步商榷的价值。
第一条理由是二审改判主要基于慎杀少杀理念和刑事政策。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的解释是,现在法院判决死刑首先考虑的是案件性质。如故意杀人案,通常分两大类:一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这类犯罪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社会危害性极大;一类是民间矛盾、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这类案件针对特定对象,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案件小。目前,“慎杀少杀”已是司法界共识,但其具体含义似乎并未明了。实际上,慎杀少杀的核心内涵在于对证据不足、有瑕疵的,有疑点的案件“疑罪从无”。但实践中,司法部门似乎将慎杀少杀的理念演变成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一类杀人判死刑,一类不判死刑。这与以往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做法非常相似。问题在于,一旦定性错误,容易一刀切,杀不杀都不公平。所以,更好的选择还是应回归法律本身,依法判案,而不是依政策判案。
云南高院的第二条理由是,二审改判是审判委员会集体意见。虽然审委会定案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一点却因最了解案情的审案者不能定案、相对不了解案情的领导却能定案而广受诟病,因此这条理由并不能成为判决公正的依据。由此延伸,法院成立一个小组审查法院领导层决定的案件,其客观公正也是很难保障的。
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对李昌奎案的讨论甚至是争论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而且不应当干扰法院的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