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标争夺战还未彻底结束。股票简称为*ST三联的上市公司三联商社7月7日发布公告称,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月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已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三联商社表示,“三联”商标对公司的经营贡献有限,且即使被禁用,公司名称也无需改变。
之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联商社要求法院裁定三联集团将“三联”服务商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该诉讼已持续了两年多。案件的起因和过程是,当年三联集团对三联商社的前身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进行资产重组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做出《三联集团公司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与承诺》,承诺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由三联集团注册的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并承诺三联集团不再以任何方式从事家电零售业务。且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约定在该商标有效注册期内授权三联商社无偿独占使用。2009年,实际控股大股东更换为国美的三联商社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今年6月下旬,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三联商社7月7日发布的公告称,该判决仅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且为一审判决,非生效判决,公司已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公告称,2009年2月,国美改组了公司董事会,协助上市公司建立了独立的采购系统及ERP系统,并对接国美电器与供应商的采购政策。公司通过吸收国美电器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开发与运营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及经验,整体运作能力迅速提升,恢复了盈利能力。2010年度,公司在经营能力得到恢复的同时,还稳步扩张。
公告称,公司良好的发展势头来自于公司自身的运营能力的提升,“由于‘三联’家电商标的市场影响力的下降,公司在经营和宣传上更多突出的是公司商号‘三联商社’,而非‘三联’家电这个三联集团拥有所有权的商标”。
公告称,商标诉讼事项仅涉及公司提出的“三联”服务商标所有权转让问题,判决结果并不影响原《商标使用合同》的有效性。
公告表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名称为国家工商局核准、山东工商局注册,“三联”商标纠纷对公司名称的现时使用不构成影响。同时,由于“三联”商标非全国驰名商标,公司使用“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名称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并不构成侵权,即使三联集团通过诉讼,禁止公司使用“三联”商标,公司名称也无需做任何改变。公司作为商业企业,可以使用公司名称即公司商号进行商业行为和宣传推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商标的使用权,三联商社正式提出上诉,称即使禁用名称也无改变,由此可见其争夺商标的决心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