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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于8月1日起实施

2011-07-05 14:58来源:山东商报作者:杨芳 字号:小

  《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期限,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都会被投诉。一般投诉将在20日内办结。

  根据该办法,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投诉工作的机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投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如不按法定程序、时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或不予制止和纠正的;违法采取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失的等,投诉人可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此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不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形,投诉人可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据悉,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进行投诉。本人不能投诉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投诉人应说明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理由和投诉人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投诉,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投诉的,应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或转交有权机关处理。其中,行政投诉事项应由下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办理的,上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2日内转交办理,并同时告知投诉人。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处理行政投诉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上级交办的行政投诉事项,应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行政投诉事项经本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20日。这既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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