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起草到现在23年了,终于出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告诉记者,1988年,他参与了国务院法制局启动的“行政强制执行条例”起草工作,这可看做该法最早的起草时间。
基本实现立法初衷
2005年12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这次起草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初衷是针对行政执法中的“乱、滥、软”。在这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作专题讲座时指出,实践中,存在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的“乱”象,还存在行政机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软”的现象,“因此,制定行政强制法,既要治‘乱’和‘滥’,也要治‘软’。”
那么,行政强制法,是否实现了“治乱、治滥、治软”的初衷?姜明安说“大体上实现了。”治“乱”方面,行政强制法完善了行政强制设定权,以后不会再有随意设定行政强制的红头文件或规章;治“滥”方面,该法确立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要求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施时必须“当场告知”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等。
对行政强制制度的“软”,一些城管执法人员最有体会。济南市的丁先生曾经对媒体表示“最怕查露天烧烤摊”。一次,他和100多名同事突击检查时被200多人围在中间,“这些摊主都懂法,不打我们,只是辱骂我们,一些老人、妇女朝着我们乱抓乱挠、吐口水。我们不能还手,否则会被看成欺负弱势群体、暴力执法。最后,我被吐得满脸唾沫,恶心得好几天吃不下饭……”
“有了行政强制法后,这种‘软’的现象会有所改变。”在姜明安看来,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城管、文化执法大队等)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便是“赋予其执法手段”的体现。
姜明安一再表示,不必担心城管执法权过大,因为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这个法的性质主要是一部“控权法”,而不是“授权法”。
强制设定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一段时期以来,国家每通过一项法律、行政法规,各地相关部门就增加一支执法队伍,形成了七八顶“大盖帽”去管一顶“破草帽”(行政相对人)的局面。而“多头”执法的根源,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多方设定。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强制设定“比较乱”,除了法律之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对此作出了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该如何配置?让法律统一设定,还是也允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分设定?给后两者的“口子”应该开多大?
历次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都高度关注设定权问题,委员们的主张大致分为三类:
——法律统一设定,不“开口子”。四审时,吕薇、李重庵等委员依然建议,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行政强制的设定,坚持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尽量由法律统一设定行政强制。二审时,郑功成等委员提出,授予地方设定权容易造成行政措施被滥用,不赞同地方性法规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权力。
——由法律统一设定,但在法律尚未设定时,可以只给行政法规“开口子”。三审时,朱启委员认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应该收归中央一级,法律覆盖不到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设定,不应该下放到地方。
——法律未设定时,可以向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开口子”,但要严格限制。持该观点的委员较多,这也是草案稿贯穿始终的意见。
表决稿确认了第三种主张,即“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进入公民住宅)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加强对设定权的监督,表决稿规定:拟设定强制的起草单位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听取意见;设定机关应定期对所设强制进行评价,对不适当的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强制的设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机关应当研究论证并反馈。
强制拆迁由政府执行
对于拆迁,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被学界称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草案四审稿也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
然而,实践中,此类强制执行,尤其是其中涉及土地、房屋等强制执行的难度日益增大。2007年,各级法院受理此类执行案件超过24万件,而同期行政诉讼案件只有10万件左右,给法院执行带来不小压力。一位基层执行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实施强制拆迁,有损司法形象。”
姜明安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相对人可以到法院告;但法院如果违法强拆,相对人到哪里去告?强拆裁决是司法行为,实施强拆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行为,法院实施的强拆,如果不能“裁执分离”,同样会导致侵权和腐败,理想的方案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实施,法院对实施行为监督”。
“考虑到这种执行方式尚在改革探索,草案对具体执行方式可不作规定,为法院探索改革执行方式留出空间。”6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四审稿中删除了由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规定。这一条在最终的表决稿中,也没有出现。
然而,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规定,强制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据此执行强拆。行政强制法生效后是否意味着,执行强拆的主体不一定是法院?“是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姜明安表示,行政强制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此外,对于“拆违(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为,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姜明安认为:“这增加了当事人的救济程序,当事人对‘违建’的认定和‘拆违’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审时,汪光焘委员建议在行政强制法通过后,最高法与国务院加强沟通协调,逐步解决“谁来执行”的问题。关于城管执法,姜明安认为“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有关”太笼统,还需制定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城管、文化执法大队等部门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这次通过的新行政强制法,法名叫“行政强制”,实际上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一样,并不是要强化行政权,而是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权力的行使,所以准确地说是行政强制规范法。这也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