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昨日公布《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办法》),缩短企业回复消费者投诉的最大时限,明确邮政管理部门回访消费者的细则。
新出台的《申诉处理办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申诉范围,包括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7日后未得到答复,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申诉。而在2008年版的《申诉处理办法》中,这一时限则为30日。缩短相关时限的条款不止这一项,还包括了申诉受理机构收到消费者申诉后,不能当场做出答复的,需在2日内向消费者做出回应。而2008年版的《申诉处理办法》这一时限为7日。
据国家邮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国内快递业的发展,国家邮政局对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均在提高,目前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已经在按照短时限的规定执行。而在部分快递企业内部,更是要求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2日内做出回复,并于7日内赔偿到位,如果不能及时赔偿的话,要向消费者解释原因。
另据了解,新出台的《申诉处理办法》还对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对消费者回访做出了详细规定,指出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对申诉处理结果答复后,要及时回访消费者,核实处理情况并征询消费者对申诉处理是否满意。如若消费者反映实际处理情况与企业答复不符,或企业的处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并于5日内重新答复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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