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资讯 > 财税服务 > 正文

两种情况酬金制物业免征营业税

2011-06-24 10:23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字号:小

  日前,从市住建委了解到,根据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酬金制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今后两种情况下,业主预缴的物业费可免征营业税。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酬金制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的服务资金不是其经营收入,属于代管资金,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长期以来,由于现实中业主大会不具备完全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在银行设立账户,因此业主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只能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存放于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该《公告》的发布彻底解决了物业管理活动中采用酬金制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代管资金部分被重复征税的问题。

  该《公告》规定,对于以酬金制开展物业项目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物业服务资金免征营业税有两种行为:一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独立账户专项存放为业主委员会代管资金的行为;二是业主委员会直接与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且该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为业主委员会开具结算发票,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代管资金账户代付劳务价款的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厘清了物业服务征税基数,减轻了物业的经营负担。

(责任编辑:孙铭苑)
推荐阅读
谋思资讯有部分内容或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内容和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问题敬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处理。


关于谋思网联系我们帮助中心服务条款隐私声明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0-2024 imo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