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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劳动者同工不同酬违反劳动法规定

2011-06-22 09:13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用工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禁止工资分配上的性别、年龄、民族等歧视。

  小李是一名刚毕业的女大学生,一个多月前应聘到烟台这家百货公司当导购员,现在还处在培训期。

  前两天,单位给小李发了上个月十多天的工资,共570多元。可同岗位的男同事却领了670多元的工资。这时她才想起刚进单位时公司的规定:同岗位的男员工要比女员工每月多发100元的补贴。

  “同岗位就应该同报酬,单位这样发工资是不是有歧视女职工的嫌疑?”15日,小李对记者说。

  该单位担任记账员的几名女员工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造成了男女不平等。

  随后记者联系到该公司培训部的孙经理,孙经理介绍,公司这样做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从事服务行业的男女性别比例悬殊,男士比较缺,此举是为了留下男职工。同时,服务行业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很多女职工婚前在该单位工作,但婚后大部分都跳槽,男职工多了,容易在单位内部促成婚姻关系,留住人才。

  二是服务行业经常有些体力活,男职工要比女职工付出更多的劳动,所以男职工每个月就会拿到100元的“男性补贴”。不过孙经理称,“男性补贴”只针对未婚男职工。

  但小李等女员工并不认同这样的说法:“如果男职工劳动强度确实大,为什么‘男性补贴’只针对未婚男职工?”

  公司单为未婚男士发补贴是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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