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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缓慢

2011-06-21 14:27来源:法制网作者:郄建荣字号:小

  从公安、检察院到法院全部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机构,云南省昆明市的环境司法不仅实现了专门化,而且也是全国唯一公检法都已配备到位地方。

  然而,昆明市公检法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机制后,一直以来没有摆脱“吃不饱”的窘境。案源太少甚至无案可审令环保公安、检察以及法院(庭)备受争议。事实上,案源少的问题不仅困扰着云南省,“几乎设立了环保法庭的地方都面临这样的问题。”专家认为,案源少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环境公益诉讼进展缓慢。而且有的学者认为公民在当前形势下不适合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近日参加首届环境司法论坛的专家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从立法到实践其推进过程之所以缓慢,是否与公益诉讼主体资定位不准确直接相关。他们认为,这或许就是目前我国环境司法陷入纠结的一个原因。具体原因是:

环境保护庭不审污染案

  “云南现在有3家中级法院、6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说,云南省是全国环保法庭成立数量最多的省。

  事实上,近几年,全国各地成立的环保法庭已不在少数。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曾晓东介绍,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1个省市(9省2市)、37个市县成立了环境法庭、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其中有10市县成立环境与资源庭(或生态资源庭)。

  虽然名为环保法庭,但是,这些法庭真正审理的环境污染案件却很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表示,云南省两年多的实践,环保案件的总体数量太少,污染型的案件更少,多数是涉及到林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案件。

  环保法庭很少审理环境污染案件,不仅在云南省,在其他省市也是十分突出的问题。“被寄予很大期望的环境法庭自设立以来,与预期存在巨大反差,环境法庭遭遇‘门庭冷落’、‘等米下锅’的尴尬。”同时环保法庭的审判承受着“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专业化不专”的指责。

检察机关案源也较少

  2008年12月8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正式挂牌。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发现环境损害案件事实并启动公益诉讼的案源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昆阳市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处长李光辉透露,昆明市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同样面临着案源少的问题。

  李光辉也做了分析。他认为,目前,昆明市公检法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已建立了环保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仍是难点。“信息渠道不畅通、协作机制难以深入等问题仍然存在。”李光辉说,眼下,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过渡的良性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地履行,同时,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也不能有效进行。

  李光辉说,污染事实存在,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多的局面一时恐怕难以打破。

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处境尴尬

  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不仅在全国是最早设立的,而且也是唯一的一家。在充分看到环境公安局的巨大作用后,作为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局长的王中明也看到了其中的最大问题——案件少。

  案源少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取证难鉴定难的问题,有法律解释适用的问题。由于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它的滞后性也导致了发现案源难。”王中明说,此外,还有涉及面广、专业化要求高等原因。

  作为全国唯一一家环境公安分局,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上无对口的指导部门,下无可协作配合的分属机构。“没有专门的环保警种,我们的主要业务全部是自己摸索。”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一位负责人认为,他们的现状是“无头无脚”,这令他们不仅“地位尴尬而且举步维艰”,因此“非常需要上级部门专业化的指导”。

公益诉讼原告是谁争议多

  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被认为是破解环保案源少的关键,然而,什么人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学界一直争论不休。而“大原告论”,即主张环保社团组织、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民都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一直以来备受推崇。支持者不乏大牌学者。

  “公民在当前不适合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这一反对声音来自法学博士伊媛媛。伊媛媛认为,“目前,在我国赋予公民原告资格参加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虽然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必然,但就现实需要而言,尚显操之过急。”

  伊媛媛认为,日前不能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原因是,环境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广泛性,公民个体利益的分散导致很难形成普遍的诉求;同时,公民个体资源有限,法律素质不高,权利意识淡薄都会影响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此外,有可能导致滥诉,加重法院负担,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引发环境公益诉讼秩序混乱。

  但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长期争论不休以及不切实际的理想化,实际上也是造成今天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与实践进展缓慢的一个原因。专家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学界热,立法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相对保守、冷静的现实存在已不是一天两天。专家表示,在破解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的诸多纠结,需要学界、实务界沉静下来,认真做调查研究,最后提出对策。

  总之,要想环境公益诉讼有进一步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以上几个疑难点,特别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确定问题。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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