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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药品定价的基本方法

2011-06-20 09:02来源:医药经济报字号:小

  以价值为基础的定价是一种双赢的政策。支付方的意图是要控制药品价格,为国家卫生服务提供合理的药价,根据社会的支付意愿和支付的能力来决定价格的高低。在药厂方面,则根据新药的市场可及性和人群收入来定价,鼓励进一步的创新。

  用价格谈判来对药品进行定价的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荷兰、英国。英国没有直接采用控制价格的手段,而是控制利润或设定最高价格。新药价格控制主要依靠成本效果分析的证据,目前英国的PPRS每5年与药厂谈判一次间接控制价格。价格控制的标准,是按每增加一个质量寿命年(QALY)在20000-30000英镑之间。如果新药能有创新,或用于治疗肿瘤或其他病情严重的疾病,其标准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可获得更高的定价。

  泰国在以价格为基础的定价和补偿中,以WHO的调整生命年质量标准来作为评价标准。在<1.0人均GDP/QALY时,新药的价格是可以被接受的。在1.0<人均GDP/QALY<3.0时,新药的定价需要进行个案分析。当人均GDP/QALY>3.0时,该新药就要被排除在补偿目录之外。

  韩国调整生命年质量评价标准采用<20000美元,而增量成本效果比值(ICER)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而灵活制定标准。

  其他国家的调整生命年评价标准,英国(NICE)为20,000-30,000英镑/QALY;澳大利亚(PBAC)是42000-76000澳元/LYG(获得一个生命年);新西兰(PHARMAC)的标准是20000新元/QALY;加拿大为20000-100000加元/QALY。Oriewska(2003)研究认为,在每一个增量QALY需要的人均GDP与意愿支付(WTP)之间呈现出一个线性关系,按照国际经验,药品定价为每增加一个QALY在0.7-2.3的人均GDP之间是适宜的。

  美国、德国的药厂均可自由定价,不受政府的管制,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

  对于要否控制药品费用的政策,存在着不少争议。首先认为,控制药品费用会对健康结果产生影响。其次,对费用控制能否有长期效应存在怀疑。一般观点认为,控制药品费用会降低药厂对药品创新和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目前,经合组织(OECD)正在研究药品定价政策对价格和创新的影响,设法在创新与药品费用控制之间求得平衡。

(责任编辑:孙铭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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