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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不应成为创业的终点

2011-06-17 11:28来源:搜狐网字号:小

  创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和团队实现财务自由、服务社会、创造价值的途径。投资制度和股票市场建立后,创业项目做到一定程度而上市成为公众企业,既能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筹到可观资金、促进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提升,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投资选择而分享公司发展成果。

  但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投机成风、媒体对上市后高管身价暴增的大肆渲染等原因,上市的价值唯一化成了企业圈钱的手段。当创业者把上市当做唯一和终极目的时,就必然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做大做强。

  试想,如果高管们都在琢磨“变现闪人”,而不去考虑如何带领企业以上市为契机谋求新的突破,如果企业在阶段性成功后不能坚持以创业精神继续发展,企业短命的结局几乎是注定的。或许,这就是我们何以缺乏兼具竞争实力、发展潜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百年老店的重要原因。

  至于说通过造假而实现的欺诈式上市,这已超出创业精神的范畴,也正如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反映出当下社会诚信精神、法制精神的缺失,更令人扼腕。

  研究美国的相关情况可以发现,虽然高管们在公司上市后减持自家公司股票的情况也不少见,但很少以牺牲公司股价和长期发展为代价。

  比如说IBM,2009年高管和员工套现金额达8000万美元,但公司发展并未受到影响。像首席财务官Mark Loughridge减持后,IBM股票价格波动幅度小于5%。个别高管减持的原因,不是对公司前景的悲观或预知公司状况的逆转,而是自身多样化配置资产的需要,诸如集体胜利大逃亡的情形,即使在上市不久的中小创业公司中也不多见。

  当然,这其中除了创业态度的执着外,也是市场成熟和规则约束的结果。美国《国内税务法则》(Internal Revenue Code)规定,公司赠予高管人员和骨干员工的股票,其变现获利应缴资本增值税适用税种和税率跟持有期有关。通常持有期越长,适用税率越低,应缴税率与持有期成反比。

  比如,根据获利总额不同,当前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在0%~15%,同额度短期资本利得税的税率高达10%~35%。对高收入者来说,长期持股缴税额可以降低数倍,还是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这也是我们的税收等政策制度改革可以借鉴他山之石的地方。

  由此联想到我们的科技创新。创新与创业的道理是一样的,当应用型研发活动止于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时,或者把论文、专利当做科研活动的唯一导向和最终目的时,创新活动就变了味,创新的价值也就打了折扣。同时,当某些人奔着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的目的而抄袭、剽窃、造假时,如同造假上市一样,道德与诚信已被不当之利践踏。这不仅是学术界的悲哀,也是社会环境浊化的悲哀。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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