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联邦法官什么案子都审,这多少会令我们感到费解:如何保障法官的专业性呢?法律门类如此之多,法律问题纷繁复杂,如果对某个法律领域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理解,何以保障裁判的准确性和审判的权威性呢?不过,美国人并不这么理解,理由似乎也很简单:一是,律师是足够专业的,经过漫长的庭审之后,法官怎么也会听明白的;二是,很多案件看起来很复杂,实际上对错、是非判断却并没有看起来那么难。这两点理由似乎很难有说服力,不过令我们费解的话题在美国却根本不是一个问题,法官的权威性并没有因此遭到质疑。当然,如果看美国联邦法院上诉审推翻初审法院判决的理由,主要是法官解释法律上出现了问题,不过即便如此,也没有听说有谁质疑法官的专业性。民众是因为迷信司法而忽略了法官的专业性问题,还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专业性根本不是问题?这值得去进一步了解。
按照西方的标准,美国确实是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按照我们的标准,其实它有很多问题。就刑事法制而言,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监狱人口,高达230万人左右,而中国的监狱人口,只有160多万;美国95%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诉辩交易完成的,而诉辩交易的弊端即在于很容易造成实质的不公平甚至错陷无辜的情况。然而,这些弊端的存在并不妨碍人们对法院的信赖,也很少有人公开指责法官不公。有些时候,观察美国法院的审判活动,感觉好像一场“秀”,不过“秀”的并非是法官本人,而是美国的法治,或者说,美国的法院就是其法治的广告节目,是宣传法治的窗口,甚至可以说,美国的法院有时像一个布道场所,让参与者信从法治。当然,如果看它的产品或者教义的内容的话,未必见得有多么高明。
美国法院审判活动就像一场演出,好的检察官、律师的法庭发言、辩论绝不逊色于优秀的演员,甚至演技更为高超,因为他们并没有剧本。不过,在这场演出中,法官既不是编剧,也不是导演,更不是制片人。他的演出是让对立的双方都能尽情地表演,当然这不能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更为贴切的比喻是,把审判活动看成一场有趣的比赛。比赛双方,在民事案件里是原告、被告和他们的律师,在刑事案件里是检察官和被告及其律师。法官是场上的裁判,虽然在场上活动,但是并不代表任何一方,更不属于任何一方。陪审团既是观众也是裁判。陪审团并非是比赛的参与者,因为他们并不发言,但是他们也是裁判。他们决定比赛双方谁输谁赢,而法官决定输的一方将如何承担责任。当然,陪审团在决定谁输谁赢之前,法官要告诉他们规则是什么。比赛的观众除了旁听的人,也包括能够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审判活动的人。看比赛的人都希望看到精彩的比赛,并希望自己支持的一方能赢,不过作为底线,这场比赛应当是真的比赛,而不是假的比赛,不是事先安排好结果的比赛,不是存在偏袒和舞弊的比赛。真的比赛不精彩,观众会抱怨参与比赛的人,而不会抱怨裁判,更不会怀疑比赛的结果;而如果是一场假的比赛,观众自然会怀疑裁判,更不会接受比赛的结果。这样的道理,同样体现在法庭审判当中。
司法的公正、公开原则,与比赛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要践行“费厄泼赖”(fair play)精神。在一个人没有被确定为犯罪人之前,他和普通的人不应该有所差别,而只有通过审判才能确定某个人是否犯罪人。判断是一个人是否犯罪人,并非凭着感觉来判断,而是需要证明。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的攻防之战,就是一个证明的过程,而所有证明活动的规则应当是法律所事先确定,并非法官临时起意作出的。证明是否客观且有说服力,应当由第三方来判断,而不是利益的相关方,所以法官作为审判者的立场应当是中立的,否则就会影响到客观而中立的判断,设若法官事先就夹缠到一方中去,那么,判断后的结果很难说是公正的。经过充分证明的结论,才是能够站得住脚,也才能被人所接受。而经过充分证明的结论,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回避掉任何可能的质疑,而不会给其他人留下可以揣测的空间。
同时也只有能够让人体验到的证明过程,才可能被人所接受。即便是公正的裁判,如果以不为人所知的活动做出,仍无法让人信服。对于一般人而言,只有能够看得到、体验得到的,才会真的相信。虽然看得到、体验得到的东西,未必一定是真实的,不过依据一般经验规则,只有这样得来的认识,才是最为可靠的。如果希望裁判结果为公众所认可、所接受,那么就应当以他们能够看得到、体验得到的方式来作出。否则,即便判决是公正的,也会令人产生联想和怀疑。法院所赢得的声誉,其实在于作出裁判过程的透明。对于法律技术性问题,普通民众未必弄得懂,但是对于审判的过程,一般人都能看得明白。
因此,当一个“不专业”的法官,在经历一个充分而透明的证明过程之后,在让争议双方充分表现之后,在陪审团决定谁输谁赢之后,即便他在解释法律上可能不太“专业”,也没有人怀疑这个审判是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