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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版权已过期 字体版权需保护

2011-06-02 11:45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字号:小

  “对于汉字的使用,一直存在着一些误解。有人认为汉字存在几千年了,早已过了版权保护期,可以随意使用,其实不是这样的。”在日前举行的“中文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一直从事字库研发工作的方正电子字库业务部总经理张建国说,“我们把字体分成几类,一类是老祖宗留下的字,比如说楷体字广泛应用于历代的碑刻,它其实是有版权的,但是已经过了版权期,因此所有人都可以用;第二类是在公有字体基础上进行改动,且改动得比较大,达到了着作权要求的,这类就应该作为美术字体来保护;第三类是历史上从无到有,达到着作权独特性保护的要求,那么就应该受到重点保护。”

  那么,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会不会因为对字体权益保护而受到影响呢?张建国认为,“电脑里黑宋仿楷四种字体的使用频率是最高的,操作系统厂家也已经与一些字体厂家购买了这些最基本的字体,普通老百姓可以放心使用,而且这四种字体满足了普通老百姓90%以上的用字需求。对于那些如果想使用更丰富字体的个人用户,可以再购买其他款的字体,不过,只能用于一台电脑写字打印,却不能用于大规模的商业发布。”

  目前,日本已经拥有1000多款汉字字库的版权,而我国却只有100多款。因此,只有将有着几千年发展历史的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信息社会的多元化表达方式充分结合,才能够使汉字得到更好的传承。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之下,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字体字库的法律法规。

  “按照我国《着作权法》的一般规范,我们是将字体和单字作为美术作品来加以保护的”,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指出,“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第8款明确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以线条和色彩,或者其他的方式构成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对于汉字的使用者而言,我们能够共享的是汉字不是汉字字库。”

  针对的汉字知识产权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的观点更加犀利,他认为,《着作权法》是要保护作品的稀缺性,稀缺的字体本身就含有潜在市场价值,如果法律不给予字体保护,就无法进行版权交易、不能产生商业价值,这实际上就是变相地扼杀文化创意、扼杀创新。

  可口可乐在刚刚进入中国时,所有商标上用的都是最传统的楷体字,但是其全球竞争对手百事可乐却一直采用大胆时尚的创新字体,所体现出来的也是现代风格。为了与百事可乐竞争,可口可乐特意花费50万元,专门请香港大牌设计师专门针对亚洲市场规划了全系列的商标与字体字形,又花了一亿元用来推广新的品牌形象,在年轻人的心中树立了很好的品牌形象。

  由此可见,优美的字体字形可以给品牌形象带来好的辅助作用,间接获得经济利益。那么,使用的这些独特的字体字形该不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呢?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表示,一些专家认为字体字形不应该得以保护,这与我们今天提倡的文化创意产业与版权贸易相悖逆。搞文化创意产业如果连基本创意成果都不保护,就更谈不上去交易和发展了,字体无论是作为单字还是作为一个软件,都应该得到保护。

  对字体进行保护,是否会构成对汉字使用的垄断?

  “中文字体产业有市场需求,那么我们就要用一种制度去更好地保护它。”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认为,有人担心对字体字库进行保护会产生权利滥用,构成垄断,实际上构成垄断是一个事实的状态,现在只是一种想象和担心,如果用想象的担心就把字体字库产业扼杀了,就偏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了。

  汉字版权保护其实正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问题,尽管与会专家普遍赞成应对汉字字体版权做出进一步的保护,但仍有不同声音认为,汉字作为中华民族甚至是人类文明的公共遗产,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目前,书宋、仿宋、黑体、楷体等字体虽然已经被我国规定为公有领域的免费字体,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字库字体仅为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限度,以免影响几千年来文字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更不该让使用者陷入付费的阴影。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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