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美国全年共发起56起“337调查”,其中涉及中国的共18起,位居首位。所谓“美国337 条款”,是指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从全球看,上世纪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中期,日本企业是“337调查”的主要目标。而在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韩国和中国台湾的企业也逐渐成为“337调查”的主要目标。这种发展的趋势,是和这些企业对美国市场的扩张以及对美国法律制度不甚了解密切相关的。此后,随着诉讼技巧的增长,在美国专利意识的增强,这些企业在美国“337调查”中变被动为主动,不仅积极参与应诉,而且把337调查作为企业的发展策略之一,作为调查的申请方,参与到调查中。
据了解,中国企业首次遭遇美国337调查是在1986年。从1986年到2010年,涉及中国的“337调查”案例为109起。其中,1986年-2005年为53起,2006年-2010年,案例就达到56起。仅仅5年时间案例总数就超过前20年的总和。2010年,美国更是频繁发起“337调查”,全年共发起56起调查,其中涉及中国的共18起,位居首位。
Jay H.Reziss律师,在12年来先后在ITC法律顾问办公室、Stephen Koplan主席办公室以及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工作。在研讨会上,他介绍了337条款案例中的救济方法。
他介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法律程序,有权实施以下救济措施:排除令、停止令和同意令。
排除令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所谓“有限排除令”是指排除涉案被告的侵权产品,通常包括被告的“后继人、受让人和关联人”,而且并不限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审理的特定型号;“普遍排除令”则提供更为广泛的救济,它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诉方,针对的是所有侵权产品,只要所有人、进口商或销售商无法证明其产品没有侵权,就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诉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被诉方的产品不得向美国出口,也不得在美国对涉案产品进行市场营销、分销、代理、寻求销售或者转让等行为。“停止令”适用于被诉方的股东、董事、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分销商、以及以其他形式被控制的企业,同时也适用被诉方的继承人、被转让人等。“停止令”针对的不仅是被诉企业已经完成的侵权行为,而且包括被诉方将来试图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行为。对于违反停止令的行为,可处以高额的罚款,罚款额高达每日十万美元,或者进口货物价值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