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商学院院长、长江商学院财务会计学教授 薛云奎
据报道,在福布斯杂志推出的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内地排名全球第二,仅次于几乎年年位居榜首、有着过于慷慨社会福利制度的法国之后。
至于怎么降低这个指数,国内很多税务专家建议,降低税负是一个最有效降低税收痛苦指数的重要途径。但是在现有的税制框架下,降低税负就等于减少政府财政收入,而且对改善财富分配的公平性没有丝毫帮助,因此中国税制的改革需要从税基的角度重新考虑。
在中国,税收通常被定义为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实际上,这个概念是错的,应该加以修正——税收是调节社会剩余财富分配的手段。选择财富还是剩余财富,这是税收体系中税基的问题。税收可以简单分为几类,包括财产税、遗产税、流转税和所得税。若以财产税、遗产税、流转税为主,税收调节的是社会财富的分配;若以所得税为主,则是剩余财富的分配。目前,中国的税收收入中近70%来自于流转税,23%来自于所得税,而且在23%的所得税当中,个人所得税占据一半。以流转额为税基的征税,并不能调节贫富,只有加强财产税、遗产税和所得税,降低流转税的比重,才能减轻穷人的税负,增加富人的纳税,从而在根本上改变社会剩余财富的分配结构。
中国的税负究竟是高还是低,这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虽然从《福布斯》的角度来说,中国的税负指数很高,但实际上中国的实际税负没有名义税负那么高。流转税按照销售额征税,表面上似乎谈判空间很小,但企业的操纵空间却很大,因为流转税通常是以税务发票作为计征依据。
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额,即利润额征税,表面上企业的利润额似乎操纵空间很大,做假账就能操纵利润,但这实际上是对会计的误解,会计内在的逻辑关系决定了今年造假明年就得补回来,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因此,现实中所得税实际的操纵空间很小,但谈判空间却很大,在各种各样的所得税优惠中,自然免不了腐败税、人情税。企业规模越大,谈判空间也就越大,而中小工商企业往往面对更为恶劣的税收环境。因此,各种各样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是鼓励吸收大规模社会剩余劳动力的中小工商业的发展,而是引导企业先把规模做大,而非先做强。
关于是财富分配还是剩余财富分配,就涉及到“良税”和“恶税”的概念。所谓“良税”,是指企业或个人盈利就交税,亏损则不交,这与税率高低有关系,但关系并不是那么重要。美国很多企业的所得税超过税前收入的40%,但美国的税负指数却并不那么痛苦,中国上市公司的平均所得税仅占税前利润的15%左右,但为什么大家觉得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很高呢?原因就在于中国的税负并不主要在所得税,而是在流转税。包括名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实质上也变成了个人流转税,并非是扣除成本费用开支后的净收入,而是在扣除800元或者1000元之后,剩下的照章纳税。
所谓“恶税”,是指企业或个人即使亏本也要照样交税。例如借钱来办企业,只要有交易发生,就得开发票,有发票就得交营业税、销售税或增值税,在这种情形下,这些税实际上交出的是投资人的本钱。所以,无论税率多高,投资人都会觉得税负的痛苦指数很高,是“恶税”。这样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显失公平。社会和谐程度的关键不在于你好我好,而是在于财富制度的公平性。
基于此,我们应该对中国税制改革进行深层次的思考。我国税制体系从新中国建国以来,一直基于如何保证政府收入,而较少兼顾制度的公平性和整个社会激励体系的建立。这套税收体系发展到现在显然已经不适合了,需要进行改革。税收,除了要保障政府收入以外,更重要的目标是要藏富于民,激励社会大众的创富激情。要改革社会财富分配的税收制度,就必须加强会计这个基础工作。因为会计是计量企业或个人盈利与否的特殊职业。如果没有会计基础系统,又何谈建立良性的税收制度。建国之初我们也许缺失这样一个适当的会计系统,但发展到会计人口已超千万的今天,如果我们的财富分配体系仍然不能建立在会计这个基础之上,我们很多经济的、政治的改革目标便很难再进一步推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问题必须引起从政府到民间所有人士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