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闻出版总署获悉,《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已于5月17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据了解,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自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之日起,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被严格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期限,最严重者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近年来新闻采编队伍中存在的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以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全国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制度势在必行。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案管理,限制和禁止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新闻采编人员继续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将进一步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
该《办法》对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作出明确认定,主要包括9个方面:一是以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申领新闻记者证;二是利用新闻采编工作之便,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三是被吊销新闻记者证且未满5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四是编写虚假新闻,包括在采写新闻报道中采取凭空捏造、无中生有,隐瞒事实、制造假象,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等方式,造成发表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行为;五是从事有偿新闻活动,包括为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六是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包括为不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七是其他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用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活动;八是因新闻采编违法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九是其他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办法》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机构,对存在以上9种不良从业行为的人员,自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之日起,严格按照规定期限,限制其继续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如存在第一或第二种规定情形的,3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存在第三种规定情形的,限业期限增加3年;存在第四种至第七种规定情形之一或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存在第八种规定情形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存在第九种规定情形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3年~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办法》同时规定,被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新闻采编人员限业期满后,新闻出版总署将注销其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但仍留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档案;重新获得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后,如3年内再次违反新闻出版法规,将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办法》同时指出,新闻机构如对本单位人员存在的不良从业行为隐瞒不报或有意拖延缓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改正、暂停核发新闻记者证、在年度核验中给予缓验、责成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监督整改等行政措施。据了解,新闻出版总署将根据登记结果建立全国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查询系统,定期通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从业行为,社会公众今后可通过中国记者网查询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通过该办法的严格实施,减少虚假新闻的发生,严格规范新闻采编人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