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分别达到150件、7件、10件和137件,这与1993年的申请专利只有两项相比有了很大进步。尽管如此,与国外成熟、完善的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比,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
如今,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力度不断增强,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关系我国金融业总体竞争力的重大战略问题,特别是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我国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银监会成立后,组织专门力量积极促进银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早在2003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成立金融信息化与知识产权保护联合研究小组的通知》(2003)34号文。《通知》中提到,为有效加强金融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联合成立金融信息化与知识产权保护联合研究小组。通过外部环境的推动以及自身的努力,我国银行业在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据了解,建设银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自2003年正式启动,2006年正式出台了《中国建设银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该办法既是建设银行全面规范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也是银行同业中第一部全面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规章。2005年,兴业银行申请的“不间断服务方法和系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从而成为我国迄今为止以银行为申请人的第一例获得国家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2007年,民生银行的两项专利也被授予专利权。值得一提的是,民生银行还将知识产权战略写入了该行今年的总体管理战略规划。
尽管如此,从总体来看,国内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力度上,与国外金融机构还是有很大差距。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大部分金融类专利的申请人是外资企业,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IT企业。据粗略估计,银行信息化和电子银行发展的核心技术,有90%以上都已被国外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申请了专利。更令人担心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种新举措,即允许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
第一,应从国家战略高度推动解决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首先,金融监管机构应将金融创新知识产权问题纳入监管范畴,同时还要与立法机关、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从国家战略高度制定适宜的、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加大对国内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币种作为原生资产的产品和商业方法金融创新的保护力度,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保护策略,促进此类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最后,进一步增强国内金融机构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针对外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的恶意注册行为,探索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发起,组织会员代表提起反垄断调查或诉讼,树立维权意识,保护国家利益。
第二,加快完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建设迫在眉睫。业内人士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完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建设。例如,对我国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围绕人民币国际化趋势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立法立项工作;对有关金融创新的申报制度、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和知识产权的维权机制等予以规范;成立监管部门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联动机制等等。
第三,在立法层面,要严格区分专利方法与属于金融行业所必需一般方法的界定范围,防止所谓的“合法垄断”对境内银行正常利益的侵害;在执行层面,应加强立法、司法、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同金融监管机构的联动,在专利的授予方面,防止片面强调“抢先申请”原则所导致的对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