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长沙市物价局出台了《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近日,市物价部门将开展专项督查行动。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明确规定,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除标明总价外,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不能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公告牌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和收费进行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的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监制单位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而且,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价外重复收取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的费用;不得在标价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得标示为成本房、安居房、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目。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周敬辉表示,市和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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