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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数字城市发展现状及趋势

2011-05-09 13:58来源:中国城市发展网字号:小

数字城市的概念

  数字城市(Digital City)概念提出时间不长,迄今为止,仍然还是一个正在发展和演变的概念。一般从实施的意义上讲数字城市就是城市信息系统(Urban Information System,UIS),只是在广义的理解上称之为“数字城市”。其概念最早来自美国戈尔提出的数字地球。至今人们对它没有统一的解释,不同学者对数字城市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它并不是一个虚拟的东西,也不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它是一个在未来城市建设和城市生活中随处可见,随时可用,无处不在的“系统”。“数字城市”是一个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并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将会对城市建设、市民生活、经济发展逐渐带来效益和方便。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数字城市”是指信息化的城市,它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概念是一致的。所谓“数字城市”或城市的信息化是指在城市的生产、生活等活动中,利用数字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将城市的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要素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视化的全部过程。

我国数字城市发展现状

  通过数字城市发展所走过的道路看,一般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阶段;第二阶段是政府和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第三阶段是政府、企业上下游、相互之间借助网络实现互通互联;第四阶段是网络社会、网络社区、数字城市的形成。目前,美国、加拿大、欧洲、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完成第一到第四阶段的基本任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数字城市起步较晚,从国内数字城市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状况主要呈现为:通讯基础设施的进展速度比较快,政府和企业内部信息化的进展比较缓慢,且水平参差不齐,政府、企业互联互通刚刚起步,企业信息间的互联互通更需发展和提高。

我国数字城市管理的存在问题

  从以上我国数字城市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到我国在数字城市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起步晚、基础条件差等原因,使得我国目前数字城市的管理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数字城市的技术等同于数字城市的管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在科技发展的今天,很多人往往专注于科技本身的力量。因为数字城市的概念新颖,界定不明,在城市的数字化管理研究中,许多研究者往往有种技术至上的心态,在研究中产生偏差,将数字城市的技术如GIS 技术、RS 技术等同数字城市管理本身,认为只要将这些数字技术应有于城市管理,就等同于实现了城市的数字化管理。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2.重技术研究,轻管理研究。国内大量理工科的研究者,始终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数字城市的技术上,大量开发城市数字化管理的技术基础平台,如GIS 系统,RS 系统,MIS 系统等[3],但与之相配套的因为技术的应用改进而带来的城市管理模式和体制的变化却乏人关注。

  3.对城市数字化管理的研究过于泛化,未能形成系统化的界定。城市数字化管理的概念是基于数字城市的概念上提出来,但在这之前,因为技术的改进和应用,相继有城市信息化管理,城市智能化管理,城市现代化管理等许多提法。这些提法的实质是一致的,但概念的滥用造成了认识的混乱。

  4.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事实上城市的数字化管理已经走上了实践,如北京东城区已经率先实行了以万米单元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为代表的城市数字化管理,2005 年8 月和2006 年3月,建设部相继批准了二批城市数字化管理的试点城区,但对城市数字化管理的研究仍然停留在部分技术系统的开发上,对城市管理体制的变化研究少。

  从国内数字城市发展所呈现的特点可以看出,城市实现数字化管理迫切需要理清城市数字化管理的技术基础、管理优势、管理流程、具体的管理方法,需要对城市数字化管理的概念、内容、模式、方法做出系统的研究。

我国数字城市管理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目前数字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作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作为以后数字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

  1.加强教育和宣传,强化社会各方的信息化意识

  数字城市的发展着眼于从根本上建立新型的城市数字化生活、工作和交流方式,因而需要强化社会各行为主体的信息化意识。首先政府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为数字城市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成立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领导

  “数字城市”建设与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的密切协作,来保证建设的良性循环。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全市性的有关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数字城市建设中的职责,减少重复建设,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

  3.积极研究制定数字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政策法规

  数字城市的营造,必然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安全、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诸多事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和保障。所以在“数字城市”建设的立法方面应从构建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出发尽快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立数字地理空间数据框架,制定城市空间数据标准

  城市基础数据是建设“数字城市”的前提和基础。目前许多城市都缺少卫星影像数据、正射航空影像数据、大比例尺的城市地形图数据以及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系列的地名数据,而这些数据对于“数字城市”的建设又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城市政府应该将城市空间数据视作如同城市道路、桥梁一样的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足够的资金使数据生产者能按照市场行为进行数据生产,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除此之外,城市空间数据标准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应该加大城市空间数据标准化工作的力度,尽快制定一系列既有超前意识又可操作的城市空间数据产品标准,以促进城市空间数据的生产、更新、分发、应用和共享。

  5.消除“数字鸿沟”

  所谓“数字鸿沟”,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信息化技术发展程度不同,导致在信息的拥有量上存在“贫富不均”的情况[4]。城市数字化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实时、及时的数据、信息交换,实现数字共享、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在数字化建设中,政府有义务帮助、关怀弱势区域和弱势群体,特别是在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府公众服务建设上,否则弱势群体将被剥夺享受数字文明的权利,那样的数字化建设是有重大缺陷的。政府在实施信息化战略时,必须坚持地区统筹、城乡统筹的立场,从资金投入、政策引导等方面给出一个切实的消除“数字鸿沟”计划。

  数字城市管理作为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向,其建设是一个开放的、渐进的过程,其状况与发展兴衰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的未来,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予以持久地关注和研究,早日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城市发展的数字之路。

(责任编辑: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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