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合作的机会,北京恒威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和业务主管贾丽娟以刊登商标公示为由,诈骗200余家企业30余万。据悉,两人被市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刑。
2007年10月,张华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社会团体——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恒威骏达公司以研究会的名义,联系企业在研究会主办的刊物《知识产权》上刊登商标广告,研究会扣除每个版面5000元的版面费及税款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给张华。
合约中,双方对所谓的商标做了明确限制,即所刊登的商标必须是企业已经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签订协议后,由于已注册的商标不好拉公告,张华目光转向了没有取得商标核准的企业身上,即那些正在“初审公告期”的商标企业。
检方指控,张华从商标局网上收集到企业名称后交给员工,员工从网上查到这些企业的联系方式后,以国家商标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的名义,给这些企业发传真和打电话,向企业发送“企业商标档案”、“新注册商标公布展示通知”、“新注册商标公布展示登记表”等传真,并告知这些企业“若不付款进行公布展示,就不发商标注册证”。最终,这些企业误以为公布展示商标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纷纷向研究会汇款。
据悉,这些企业汇款后,张华将企业商标及相关信息发送给研究会,并在《知识产权》2007年第6期至2009年第1期上刊登。张华称,从每个企业身上,他们可以赚到1500元。检方查实,2007年10月至2008年11月,共有190余家单位上当,张华先后收取这些企业31万余元。
2008年11月,恒威骏达公司的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研究会与恒威骏达公司终止了合作。2009年3月,张华又代表恒威骏达公司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商定,由该公司以杂志社的名义,联系企业在《中国知识产权》上刊登商标,恒威骏达公司支付杂志社每版7000元的版面费后,其余款项归张华等人所有。
签订协议后,张华、贾丽娟等人采取相同的方式再次开始联系企业。法院认定,2009年3月至6月,一共有27家单位上当,张华从中收费43500元。
近日,法院认定,张华和贾丽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该院判处张华有期徒刑12年,贾丽娟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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