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月初,中国最大的中文字库厂商方正集团再次为维护自主知识产权走上法庭。4月1日,方正起诉宝洁“飘柔”标识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截至发稿,该案尚未宣判。
北大方正:为汉字字库而战
作为中华文明的一部分,汉字被视为民族瑰宝。上世纪70年代,王选院士的“激光照排技术”成功实现了汉字在计算机上的信息化处理。其后,其所任职的方正集团一直走在汉字信息化处理的最前端,并成为中国本土最大的中文字库生产商。
在方正诉宝洁这起官司中,方正认为,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水、佳洁士牙膏等产品,在外包装上大量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的347个字体,侵犯了北大方正的着作权,故向宝洁公司和销售产品的北京家乐福索赔134万元。
这并不是北大方正第一次发起有关字体方面的诉讼。2007年,方正曾提起了对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诉讼。方正称,魔兽世界国内客户端中未经许可,直接内置了5款方正字体供用户使用,侵犯了方正的着作权。方正提出1亿元索赔。目前这起案件仍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中,最新的进展是索赔额已上升到4.08亿元。
汉字字库:为外企本土化立下汗马功劳
一些人不解:汉字字库真的那么值钱吗?就此,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蓝德康说:“没有当初中易中标的字库,微软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将大大延迟。”
据蓝德康介绍,1995年之前,美国微软急于进入中国市场,首推P“Ki″gWi″d°”“中文版。由于不符合中国标准而失败。1995年9月20日中国政府和美国微软签订《Wi″d°”“95中文版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指定微软采用中国字库厂商提供的字库进行本土化,才有了中易字库被微软选中的合作。
由于当时的授权仅限于Wi″d°”“95产品,但微软却一直未经授权在其他版本的系统中使用中易字库,于是有了中易中标公司后来与微软的官司。根据微软侵权系统高达7亿份的全球销量,中易中标向微软提出23.2亿美元索赔。
方正字库的开发人员认为,字体的开发凝聚了公司技术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拿方正诉宝洁一案中的方正倩体字库来说,方正倩体字库中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为何宝洁的‘飘柔’标识不采用其他的字体,单单选择方正倩体?这也是设计师看中了方正倩体字库的美术风格。“
有专家表示,一些字体早已被我国规定为公有领域的免费字体,这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书籍、报纸的出版发行等商业行为,如果不想另外付费,完全可以用这几种字体替代特殊字体的使用。
在方正诉宝洁一案中,宝洁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陈词:”我们不是为宝洁而战,而是为社会而战。“
宝洁认为,他们在使用”倩体“字时已经购买了北大方正的字库,所以有权在外包装上使用该字体。如果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会造成原告对字体的”二次收费“,凭借一纸判决,原告将获取新的利益增长点,而这是和公众利益相违背的。
部分公众也表达类似的担心,如果宝洁输了官司,是不是以后每个人使用方正的字库,哪怕只是简单的文档编辑都必须付费?
方正对此回应:具有商业目的的企业使用字体和普通公众使用字体是有区别的。据了解,在公众领域,大部分°ffi”“软件都会免费预装多套字体。这些字体在软件销售前已经由软件开发商与字库提供商达成购买协议,因此也就不存在再次收费的问题。而宝洁公司这种复制、展览方正字库中的倩体字并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则是一种商业利益,而非公共利益。保护字库,期待法律发力。
在字库知识产权维护上,中易中标、方正等厂商抱怨最多的问题就是标准不一。例如在中易中标诉微软案件中,法院认定了中易字库是美术作品,而非软件;而在方正诉宝洁案件中,法院却认为方正的倩体字库并非美术作品。
”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最根本的一个特征就是侵权特别容易,这种侵权是全方位、全天候、没有地域限制的,重复性很强、成本很低,而维权的成本则很高,存在维权时间长、程序要求严格、赔偿不足等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成员吴伟光介绍,”字库及字体方面的一个特别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对它的保护还不统一,比如对单个字体是否给予保护存在一些分歧。“
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主任张平说,目前对于字体的保护,每个国家的做法都有所不同。英国的着作权法明确将字体作为艺术作品加以保护,德国、意大利在工业设计立法中给予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对字库软件给予着作权保护。她还谈到,在我国有一些判决把字体作为美术作品,也有一些认为应该按照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目前国际上还没有把单个字完全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吴伟光表示,字库及字体涉及4个方面:一个是单个字体;一个是字库,字体放在一起就是字库;一个是软件,字体到计算机里运行就涉及软件问题;一个是数据,软件经过电脑运行会转化成数据。”我认为,这4个方面都可以给予保护。按照法律,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都可以受到着作权法保护,而单个字体也是一种表达,具有独创性,所以也应该得到保护。从产业、从着作权法律基本原理以及从公众利益角度考虑,我认为给予字体保护没有任何障碍。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谈到,字体设计的过程复杂而辛劳,在字体设计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理当得到尊重,应当在现有的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下予以保护。一方面,字体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还可以作为外观设计得到保护;此外,字体还可以作为数据库软件得到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广良认为,字体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到版权保护。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博士蒋玉宏建议,在修改着作权法时,应明确将字体列为着作权法或工业设计的保护对象。同时,应考虑对字体的合理使用范围和保护期限设置一个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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