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在福建、江苏有冒牌张裕葡萄酒销售,遂将生产、销售者告上法庭。经终审,法院判决生产、销售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2005年12月份,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发现一种烟台生产、在福建、江苏市场上销售的葡萄酒,和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装潢相近,认为该酒的生产销售者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告上法庭。
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7日,福建人谢文飞在香港成立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不久后,香港的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假日公司(谢文飞为股东)签订定牌加工合作协议,约定由香港的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烟台假日公司定牌加工“度假村”干型葡萄酒。同时,香港的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福建通天公司(谢文飞为股东)独家销售香港的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生产的特制干红葡萄酒,全面负责该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
烟台中院审理认为,被告烟台假日公司生产的“度假村”干型葡萄酒酒贴上有“CHAPEAU”变体文字,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CHANGYU”文字商标相近似,且使用在相同种类的商品上,已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1991年“张裕”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张裕干红葡萄酒在国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张裕公司的产品对比可知,被控侵权产品无论其酒贴的底色、字体、文字颜色、文字大小、图形及上述要素的排列顺序、位置等,都与原告的产品装潢相似,易造成相关购买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假日公司的生产行为构成对原告张裕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福建通天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独家销售代理商,未尽到其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谢文飞作为两被告股东之一,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烟台假日公司和福建通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谢文飞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0年12月,省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经过5年的诉讼,这一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
该案的审理给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很大的启发。一些人将内地知名企业的字号或驰名商标在香港等地区注册为企业名称,然后以所注册企业的名义授权内地企业生产与知名企业同类的商品,造成了市场混淆,属于侵害知名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专业人士认为,本案的审理依法打击了这种故意规避法律的侵权行为,制裁了侵权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