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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日本食品农产品要注明原产地

2011-04-18 09:4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字号: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进口日本有关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原产地证明。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要求,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责任编辑:孙铭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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