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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即可追究刑责

2011-04-08 10:09来源:广州日报字号:小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类型诈骗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此类犯罪仍呈多发态势。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司法解释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同时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此外,还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

  司法解释明确了诈骗款物的依法追缴和善意取得问题。对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是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是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是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是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该司法解释共11条,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即可追究刑责;诈骗救灾、抢险、医疗款物的将被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就司法解释中的电信诈骗定罪量刑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电信诈骗集团化、专业化、侦破难

  问: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目前,电信诈骗犯罪有哪些特点?

  答:电信诈骗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其运作模式主要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电信诈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事先会精心设计骗局,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且案发后难以侦破,难以追回被骗款项。

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问: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环节较多,侦破难度较大。抓获的犯罪分子有时只是实施了其中一个犯罪环节,诈骗的数额有时也很难认定。对此,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司法解释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划定了“硬杠杠”,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按重罪处罚

  问: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司法机关将如何处罚?

  答:司法解释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严惩处

  问: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哪些可予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是否包括电信诈骗?

  答:司法解释从作案手段、骗取财物性质、行骗时机、行骗对象等方面规定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情形:一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是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近亲属获谅解可不用按犯罪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胡云腾解释道,此类诈骗是针对特定的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即使对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判处刑罚,服刑后他最终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刑法没有必要过多干预家庭关系。

(责任编辑: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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