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帝制时代的中国,自然没有现代民法体系,也没有专门的成文民商事法律。但在习惯法里,中国人对私有产权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一点也不亚于同时代的西方人。几千年来,中国人眼中最重要的产权,就是土地。而土地产权中,最重要的恐怕是房屋和坟墓的权属——一为活人的栖身地,一为死人的埋骨处。卖田土的不肖子弟,犹可被理解,但若卖祖坟和祖宅,那就会被世人视为无可救药的败家子了。
那么,子孙在清明节将纸幡插在祖坟上,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属的宣示,即告诉周围的人们,这个坟尚有后人来祭奠,它是有归属的,请您善待。所以,在中国古代,掘人祖坟,那会种下仇恨,是对祖坟所有者最重要产权以及精神层面的双重侵犯。而“踹寡妇门,掘绝户坟”之所以被人鄙夷,是因为这种作为不但阴毒,且是欺软怕硬。因为寡妇家没有成年男人的保护,绝户的坟没有后代看管,去做这样的事算什么角色?
当下,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古代相差甚大,当然不能以“老理”衡量之。不过在清明节回温的当下,是不是有必要思考一下房屋、坟墓这两种对国人来说最重要不动产的权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