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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相关规定

2011-04-02 09:33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部长令8号)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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