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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立法规范城管执法

2011-03-29 11:26来源:法制网作者:潘从武字号:小

  今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正确使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方式,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采取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近日审查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据介绍,自2002年5月乌鲁木齐市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来,城市管理工作在解决多头执法、整治市容环境卫生、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方面取得了成效。但同时,行政综合执法工作面临的矛盾和困难日趋增多,如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法律地位和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行为不规范、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行为,增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水平,提高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效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规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等,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清单。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灭损或者不易保存的,执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理。另外,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执法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如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造成后果,违法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不依法送达清单,实施查封、扣押时不依法送达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孙铭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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