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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见当事人不被监听

2011-03-29 10:38来源:南方网作者:海鹏飞字号:小

  24日,省律协网站通报,今年2月广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据悉,《意见》要求,律师在广州会见遭羁押当事人,不被监听不被录音;此外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望不再经办案机关批准。

  据悉,该联合《意见》就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准确运用法律、增强实操性等作了具体明确规定。

  省律协网站表示,联合《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会见权:不被监听不被录音

  关于会见方面,《意见》第九条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六条规定“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人员参与会见”,第五条规定“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并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等,第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中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

不经办案单位可会见当事人

  据悉,律师的执业权利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其中最难保障的就是会见权,“会见难”是大多数刑辩律师普遍头痛的问题。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颁布实施后,规定律师会见不用其他部门签字盖章,可直接在羁押单位会见当事人。但省内实践操作中,律师会见时,往往还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及其派员陪同在场。

  昨日,资深律师、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表示,根据《意见》第九条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后律师在广州会见遭羁押的当事人,应当不再需要办案单位批准,“会见难”有望得到解决。

经批准可复制秘密证据材料

  律师阅卷方面,《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经办案机关批准可摘抄、复制秘密证据材料,可查阅机密和绝密材料。再如关于调查取证方面,《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意见》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检察院或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和不批准要书面说明理由。此外,《意见》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建立联系机制,为今后律师协会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充分反映律师相关诉求提供了依据和渠道。

(责任编辑:孙铭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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