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9月的一次公务中,我独自收到3个企业给我的现金(好处费)。现在,我通过邮政汇款如数退还给他们,并希望今后企业不要这样……”
这段文字的发布时间是2010年10月17日,出现在盐城经贸信息网的《一个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宣言》中。它的作者叫张翕飞,盐城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行业处副处长,副科级干部。今年3月17日,他再次将另外3笔“退礼”清单晒了出来。他退回的6笔好处费,共计9000元。这个“退贿清单”一经公布,就在单位内外引起了一场不小的“震动”。
笔者十分赞同张翕飞的看法,“高调退贿”绝非作秀。如果默默地做这件事情,只能说是洁身自好、独善其身;而大张旗鼓地“沽名钓誉”做这件事情,才能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才能更快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其客观效果是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的,应当得到全社会的肯定。笔者也希望有更多的公务员有这种“沽名钓誉”的勇气,这将是公众的福音。
事实上,一些受贿的公务员也想退贿,但是他们思想有顾虑,那就是你既然“收到”了人家的贿赂,就有可能被判受贿罪,而这也是退贿无法推广的根本法律障碍。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讲,退贿首先需要清除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收到贿赂不算犯罪,接受贿赂,才算犯罪。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实际上,“收到”他人所送的财物,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代收”或“保管”,而不是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只有“接受”了他人所送的财物,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只有在主观上确定了行为人已经“接受”了他人所送的财物,才能确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罪。所以,从法律上讲,张翕飞“不能驳人面子,收后再退”这并不违法。立法部门应该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明确这一点,才能为退贿扫清法律障碍。
退贿也应有制度规范,不能随心所欲。对于一些人先假退贿,以后再给的情况,或者一些人主动索取他人财物以后又进行退贿的情况,或者一些人“收到”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退贿行为,等等,都仍应按受贿罪论处。同时,退贿行为也应该设定一个时间界限,超时的也不行。总之,依法依规地进行退贿,这样的“作秀”越多越好。
事物的另一面,“接收”财物不算受贿,但行贿的单位或者个人,则肯定要构成行贿罪,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行贿者在主观上,存在着犯罪的故意,他们试图通过非常规的手段,通路子,走捷径,来达到为自己谋利的目的,这样的风气不能助涨。只有让行贿者也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的社会才会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