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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激发普通民众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

2011-03-25 11:14来源:中国法院网字号:小

  央视曝光了河南双汇公司的“瘦肉精”事件,又一次牵动了人们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敏感而脆弱的神经。近年来,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毒豇豆……这些频频发生、接踵而至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人们诸多思考,其中之一就是为什么那些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落不到实处,法律的实施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认真研究我国的法律实施机制,就会发现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主要强调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专门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的职能作用;二是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积极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一般而言,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在法律实施中有两个称谓:一曰守法主体,二曰监督主体。守法主体自不待言,强调的是他们应当被动地遵守法律;监督主体则赋予了他们主动参与法律实施监督的地位和权利,这一点也是被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的。但是从社会实践的情况看,他们主动参与法律实施监督的积极性似乎并不太强烈,特别是对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冲突的违法行为,他们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这种态度一旦广泛蔓延开来,必将将产生诸多严重后果:一是变相纵容了违法行为,导致违法者更加有恃无恐;二是法律实施的专门机关少了群众这个“耳目”,对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必然大打折扣;三是一旦专门机关失职渎职、消极不作为,发现、查出违法行为的链条就将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被“掐断”,违法行为也就会趁机甚嚣尘上,猖獗一时。

  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为什么对参与法律实施监督如此消极呢?原因固然很多,但笔者认为以下几点至关重要。一是他们的法治意识较为薄弱;二是他们参与法律监督缺乏必要保障,经济、时间、精力的投入难以得到相应回报,甚至还存在遭受打击报复的人身危险;三是他们参与法律实施监督的程序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参与路径仅仅限于举报、控告、反映等,参与力度明显不足。

  为此,有必要从三个方面出发,充分激发他们参与法律实施监督的积极性: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培育法治精神;二是加强参与法律实施监督的保障机制建设,不仅要避免“费力不讨好”的尴尬情形,还要让参与者“有利可图”。在这方面,郎咸平教授分析的美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中的普通股民和律师组织的“食物链”机制可资借鉴,就是要让普通人和专门的社会组织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来为自己获取利益,从而激发参与积极性;三是加强参与程序制度创新,开辟更多参与路径。最为重要的就是创设公益诉讼制度,让更多的“于己无关”的人和组织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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