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否形成可以采用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叫做事实上的标准。从事实上看,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是否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个标准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一个国家所形成的秩序,是不是通过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如果这个国家的主要秩序可以称作是法律秩序,那么事实上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可以认为是形成了。另一个标准是非常具有专业性,把现行的全部法律做一个分类。分类结束以后,看统一的整体及内部特征。第一个特征,看现行全部法律是否构成了这个国家所需要的法律部门。如果这个国家想构筑的主要法律部门已经构筑出来,这就是法律体系形成的一个标志。第二个特征,看每一个法律部门中最核心的、最重要的,也就是通常所讲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是否已经制定出来。第三个特征,看中国特色。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除了法律之外,还有与法律相配套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够和法律相配套。
针对上述标准,自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来,可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仅仅是中国建成法治社会的开始,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地完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总是滞后于经济基础的变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本身还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随着这一进程的推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例如,1979年前刑法制定前,中国没有专门的刑法典,1997年,中国对整部刑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至今,已经出了8个刑法修正案,且每次修正都有很大幅度的调整。再例如,本来没有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7月1日修改,2007年应对《物权法》紧急修改,这两年为平息社会矛盾酝酿再次修改。
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只是说明了有法可依,可是有法可依不等于执法必严,有时有法也可以不依的。而有法不依或者执法不严的最大原因是因为权大于法。可以说,权大于法比法律的部分缺损对建设法治社会的破坏更大。
今天中国要建成法治社会,无论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要抑制权大于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法律上要正确定义“公权”、“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