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纠纷案牵涉利益主体多,但在法律适用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为统一全省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省法院民一庭昨日公布《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主要以是否收费及是否采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作为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及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合同的认定标准。如果收费视为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如果仅仅是发卡、登记,视为成立无偿保管合同。
两者区别在于,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标的毁损灭失时才负违约责任;而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指如果管理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
《意见》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造成业主损害,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说,业主如果仅仅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无权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而当业主拖欠水、电、气等费用时,物业服务企业则可以受水、电、气供应机构的委托,停止对业主供应水、电、气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