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家具市场,理顺、统一家具产品的标识标注,达到正确引导消费、保护广大消费者与家具经营者双方利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第六部分:家具》等有关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诚实守信
出售家具产品必须具备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符合GB5296.6标准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名称标识,尚未规定的应当采用家具行业的常用名称作标识。还必须做到:
1.产品使用说明书与商品标价签或其它标牌的标识标注与实物一致。
2.家具样品与定货产品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
3.定制家具与消费者要求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
第三条 产品类别
1.木家具类
a)实木家具:指以原木锯材为基材包括指接材制成的,不作表面覆贴的家具。
b)人造板家具:指以中密板、刨花板、夹板、细木工板、复合材等各种人造板制成的家具。
c)双包镶家具:指以内衬料作框架结构,以人造板材作平面,形成双包镶部件所制成的家具。
d)综合型家具:指以实木、人造板、金属、皮革、塑料等多种材料混合制做的各种家具。
2.软体家具类
a)皮革沙发:指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
b)人造革沙发:指使用各类人造革包覆的沙发。
c)布艺沙发:指使用毛、麻、棉、化纤等织物面料包覆的沙发。
d)出木沙发:指沙发结构中有木材外露部分的沙发。
e)床垫:指使用毛、麻、棉、化纤等织物面料包覆的床垫。
3.其它家具类
a)其它材料家具:指钢、塑、玻璃、石材、藤、竹等材料制作的家具产品。
b)单件家具如桌、椅、床、柜、几类产品结构分类参照以上规定。
第四条 基材标识
各类家具的可视部位包括门、面、旁、顶线、脚盘及覆面,所使用的材料称之为基材。
1.红木类家具按标准GB18107-2000规定的材种标识标注,其他材种类家具,应当标注材料常用名,附标注材料来源产地,例如:美国硬木、巴西木、南美硬木、东南亚杂木、东北或西南材等,基材可以标注一种或多种。
2.软体家具类的面料与填充应标明等级和产地。
3.其他家具或多种材料制作的家具应如实标明基材。
第五条 辅料标识
1.凡基材之外部位的用料都属辅料范围。
2.小件家具,例如,电视柜、鞋柜、几凳、衣帽架柜、个性化小产品,凡销售价在500元以内的产品可不作辅料标注。
第六条 名称标识
在家具产品型号后的名称标识标注为:
1.实木家具名称标注:
a)全实木家具:除镜子托板外,以同一种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可称全实木家具。应当标注为全*木家具。
b)实木家具:有二种以上原木锯制作的家具,应当标注为二种或二种以上原木锯材的名称的家具。
c)实木面家具:家具门、面部位以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应当标注为*木面家具。
2.人造板类家具名称标注:
以纸、夹板、防火板、PVC木面等覆面的家具,应当标明其饰面材种,应当标注为:*贴面家具。
3.双包镶、混合材类家具名称表注:
应当按前二款家具标注办法,标注为*夹板面家具、*木面家具等。
4.沙发类家具名称标注:
a)全皮沙发:除沙发底部外,全部使用同一种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应当标注为:全*皮沙发。
b)皮沙发:沙发接触面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物的应当标注为*皮沙发。
c)出木沙发:应当标明出木材种名称,并参照上述二条规定标注。
d)布艺沙发:各类织物包覆物沙发应当标注:*布艺沙发。
第七条 外型尺寸标注
凡销售的各种家具所具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商品标价签或其他类标识标注牌,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其产品的外形尺寸作出标注。
第八条 使用保养说明
1.各类家具都应当备有使用保养说明。标明企业名称、生产者名称、进口代理商、经销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箱等。要说明本规则规定的标识外,还要对于家具的日常保养方法、安全使用、搬动注意事项等按国家标准作出说明。
2.使用保养说明应当包括家具“三包”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标识与标准
家具产品的标识标注只是反映产品的材料构成与名称,还应当标明生产标准。
第十条 附则
凡属上海地区从事家具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从事进口家具的经销、代销单位或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则。对于标识有违规者,协会有权作出内部通报严惩违规者、欺诈者,协会将提请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责任条款作出处理,并向社会与舆论曝光。
本规则于2002年10月起试行。
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
上海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
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