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历史,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纠葛早在数年前就已出现。如1999年王蒙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2004年作家陈大超起诉新浪侵犯其著作权案等。但这都是些散兵游勇式的行动,有些案件直到今天还沉积在法庭程序里;有的虽有了结果,但其法律救济远未能令受害人满意,其惩罚力度也远不足以令侵权者受到震慑。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究其原因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涉及著作权维权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只是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作了侧面的呼应:“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在民事法律下的一般性规定,其缜密性有多大令人怀疑;而且脱离于刑事责任的网络知识产权,又能在多大程度上与现有《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特别法实现无缝对接,也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网络侵权现象泛滥危害甚大。拥有优质信息资源的传统媒体,因惮于竞争者不受阻止的侵权,而视数字化转型为畏途。这与美国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如据亚马逊网站估计,美国每卖出100本书,就几乎能卖出110本电子书。另一方面,优秀作者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度不高时,也对其作品通过数字化来实现收益的热情不高。这肯定令网上阅读者失去了通过网络读到更好作品的机会。
相比较而言,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更容易得逞,因此法律理当更严格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美国早在1998年就在其《数字千年版权法》中载明,未经允许使用网络知识产权作品属非法行为,构成重罪的,最高将面临5年或25万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