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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龄满三十年后可申请内退

2011-03-22 13:04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

  条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程序: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

  待遇: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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