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网络购物时代的来临,快递物品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并不是所有消费者都从便捷的快递服务中得到了喜悦,对快件被丢失的消费者来说尤其如此。
联邦快递快件频丢
2011年2月28日,辽宁消费者冯先生反映了联邦快递公司弄丢自己快递物品的经历。据冯先生介绍,2010年6月份前后,冯先生的儿子从德国托人带东西回来,有名牌化妆品、鞋、电动剃须刀等,价值人民币2000元左右。东西带回北京后,冯先生儿子的朋友通过联邦快递将东西快递给辽宁冯先生。选择联邦快递,是因为觉得它安全些。然而,冯先生等了一个多月后,只收到联邦快递方面打来的电话,说东西丢了,最多赔100元人民币,不接受就自己看着办。3月4日,冯先生说,把别人2000元的东西弄丢了,只赔100元,天理何在?“我打长途电话交涉此事的电话费用,也不止100元。而且,我怎么知道东西是真丢了,还是被快递公司内部人拿走了?”冯先生说。
无独有偶。北京小伙子王晖,也反映了自己的闹心遭遇。2010年10月9日,受一位河南朋友委托,王晖通过电子邮件排队,在北京西单大悦城苹果官方旗舰店,买了一部黑色iphone4手机,16G,价格为4999元。10月14日,王晖将完好的iphone4手机连同自己对联邦快递“使命必达”的信任,一起交给了联邦快递公司的取件员。然而,10多天后,王晖并没有等来“使命必达”的喜讯,只等来了“所托运物品已丢失”的电话通知。联邦快递的赔付处理是:“我们将赔付100元,并退还此票件货物全部运费28元,共计128元。”
快递物品被联邦快递丢失的痛苦,并不是只有冯先生与王晖体验过。据报道,2009年1月16日,北京消费者张先生电话通知联邦快递公司将一台笔记本电脑快递至宁波。当天下午,联邦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将笔记本电脑取走。同年1月20日,联邦快递公司致电张先生,笔记本电脑在运输过程丢失,按照公司规定每公斤赔偿20元,要求张先生去其公司领取100元的赔偿款,并在后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道歉信。
北京汉唐自远技术有限公司也对联邦快递丢东西的印象刻骨铭心。2011年1月13日,该公司总经理助理黎帅对此事仍记忆犹新。据黎帅介绍,2008年10月23日,汉唐自远公司委托联邦快递将一台价值24万元的视讯终端从北京托运至重庆,按照双方约定,上述货物应该在2008年10月24日运抵目的地。但直至10月27日,收货方仍未收到货物。经过联系,汉唐自远公司被告知货物在运输途中不慎丢失,联邦快递正在查找。此后,汉唐自远公司多次询问查找进展,联邦快递均告知还在查找中,还没有找到。
在焦急地等待多日,货物仍然杳无音信的情况下,汉唐自远公司向联邦快递提出索赔。但联邦快递给出的答复却是,由于汉唐自远公司托运的货物没有办理保价,最多只能赔偿200元。2009年4月,汉唐自远公司将联邦快递诉至北京海淀法院,此案最后以调解告终。汉唐自远公司损失惨重。
联邦快递的格式条款
丢失未保价的快递物品,只按100元或每千克20元人民币标准赔付,联邦快递的依据何在?
依据是联邦快递自己印制在快递货物托运单后面的“契约条款”。该格式条款内容为:“本公司对有关贵方托运货件的毁损、遗失、迟延、短缺、误送、未送交、错误信息或未提供信息之最大责任,根据本托运单限制为每票托运货件100元人民币或每千克20元人民币,以较高者为准,但若贵方按下文申报更高的货物申明价值,则不在此限”。
那么,联邦快递又依据什么制定出这样的格式条款?2011年1月10日,联邦快递企业传讯部给本报记者发来电子邮件,对赔付王晖一事作了解释。邮件称:“让客户满意是联邦快递最优先考虑的事情。联邦快递在中国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迅速、可靠的递送服务。联邦快递对此事件给客户引起的任何不便表示遗憾。我们也已经和客户进行了沟通,并按照公司相关政策和合同条款对该客户给予赔偿。”在这封邮件中,联邦快递对“公司相关政策”并无解释。
曾经代理过快递物品丢失官司的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张家勇律师说,目前,许多快递公司在制定赔付标准时,都是依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邮政法》,该法第四十五条对邮件损失的解释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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