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但从执法效果来看还有改进的空间。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灰色地带,在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同时,为侵权人牟取利益提供了闪转腾挪的空间。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管理上存在着重视互联网用户管理,却忽视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管理的现象。虽然在现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范,但这些往往停留在行政警告和罚款的阶段。
事实上,一些互联网站特别是大型互联网站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在经营过程中散布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消费者;更有甚者,一些网站与非法的生产经营沆瀣一气,采取屏蔽或者删除不利于非法生产经营者信息的手段,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打击互联网络非法经营行为,目标必须对准那些非法的互联网经营者。我国互联网监管基本法可以这样规定,今后经营者、消费者及互联网使用者发现互联网站发布侵权信息,可以向指定的互联网监管部门投诉,互联网监管部门接到投诉的24小时之内,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或者屏蔽的措施,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又没有给出法定的理由,那么,互联网监管部门可以立即将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列入市场黑名单,关闭其经营的商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