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劳务人员工伤亡保险争议应如何处理?
这类争议的处理依据主要是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的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
(2)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当归当事人或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医疗费、治疗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3)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