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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运输条例提高货运准入门槛

2011-02-25 14:27来源:青岛传媒网字号:小

  新颁布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青岛市交通运输委获悉,新颁布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增加了若干新规定,如普通货运准入门槛提高、汽车租赁等行业有了行政许可。新《条例》对管理者行为、经营者行为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今后运输市场将更加规范,百姓出行更有保障。

新增加4项许可项目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了解到,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道路运输业有了很大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通过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条例》的修订原则,就是立足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新增加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四项许可。即若要申请从事以上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同时,《条例》规定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不按规定备案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提高货运准入门槛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提高了从事普通货运的条件,近期拟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业户需要特别注意。《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此条件要求是比较高的,希望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特别是近期拟从事普通货运经营者,要看清条件,提前规划,不要盲目购买车辆,以免造成被动。

租车经营有新规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同时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但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除外。”

特种运输要配押运员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今后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条例》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记者今天对在四方长途站和公交四公司进行新《条例》宣传的交通稽查人员进行采访时了解到在后续的工作中,交通稽查支队将加大对客运车辆的监察力度严查违规现象,确保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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